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定》、《承德市社会科学普及办法》,广泛调动全市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促进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社会化、经常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德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社科普及基地”)是具有社会科学知识传播、咨询服务等功能的机构或组织,是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有效平台,对全市社科普及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应按照《承德市社会科学普及办法》的相关要求,突出深入宣传普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社科普及活动。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可申报市社科普及基地:
(一)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院[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站]、文艺演出场馆等);
(二)教育场所(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专及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行政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三)文化景区、主题公园;
(四)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五)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宣传、展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社区、街道、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五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传播能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社科普及工作近、中、长期工作计划及制度措施保障;
(二)组织机构健全、办事机构完备,有相应的社科普及专业人员;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和有效的工作手段;
(四)有必要的专项资金保障;
(五)具备市级社科普及基地资格,可申报省级社科普及基地。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市以下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区(市)社科联(宣传部)组织申报;市直部门和单位、省属市属高校直接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市社科普及基地创建方案、《承德市社科普及基地申报表》、 《承德市社科普及基地申报评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经过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择优评审。
(四)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将授予“承德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证书及牌匾,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根据各自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紧密结合承德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推动社科普及活动科学化和常态化。
第八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要积极探索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强对社科普及活动主题、内容、载体等的策划,增强社科普及品牌意识,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
第九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应积极参加省市社会科学普及集中示范行动、社科普及专题宣传等大型社科普及活动。
第十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活动时间和活动内容安排,主动吸引、组织公众参加社会科学普及活动。要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做好社科普及活动的宣传工作,不断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应自觉接受业务指导,每年要制定年度社科普及活动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社科普及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对市社科普及基地进行日常管理,掌握其社科普及动态信息,督促其建立活动台账,做好相关图文资料的存档,指导其做好年度计划和总结。
第十三条 省社科联给予省社科普及基地一定的专项经费,资助其开展社科普及活动,各基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开展社科普及工作培训交流,提高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十五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每3年进行复评,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通过复评的单位继续获得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所在单位发生调整、分离、合并、重组等变更事项时,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因机构变故、人员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单位应申请取消“承德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命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承德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命名:
(一)政治导向发生偏差;
(二)利用基地名号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三)不能正常组织开展活动;
(四)其他不符合管理规范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