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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管理办法
2016-04-19 15:16: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所属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管理,进一步推动社团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社科联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服务,为河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为繁荣和发展河北的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

    第三条 省社科联所属社团,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基金会等,具体分两类:

    (一)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团(以下简称业务主管社团);

    (二)加入省社科联作为团体会员的社团(以下简称会员社团)。

    第四条 业务主管社团,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联、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会员社团,应当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省社科联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省社科联学会工作部具体负责社团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凡申请成立以省社科联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应当报经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审批。

    第六条 成立业务主管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研究对象、范围、方向;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址;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并且有三人以上的中共正式党员,能够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业务主管社团,发起单位应向省社科联提交下列文件:

    (一)请示省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报告、办公地址使用权证明;

    (四)拟任社团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社团秘书处成员、党小组成员名单;

    (六)社团会员名册。

    第八条 省社科联应当在收到发起单位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全部有效文件之后,3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成立的资格审查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拟成立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党的建设、拟任负责人的政治素养以及社团成立的政治基础、注册资金、财务制度、财会人员的配备、办公地点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联不予出具同意筹备的资格审查意见: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宗旨、业务范围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本省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近似的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申请者或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筹备成立业务主管社团,在省社科联出具同意筹备的资格审查意见后,应当依法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社团在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后,应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社团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报送省社科联备案。

    社团依法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户后,应当及时报送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二条 其他省级社会科学类社团经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可以成为省社科联会员社团。

    申请加入省社科联成为会员社团,应当向省社科联提交书面申请、社团章程、领导成员名单、办公地址等材料。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社团变更登记事项和修订章程,应当报省社科联批准,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会员社团变更登记事项和修订章程后,应当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社团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经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会员社团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因其它原因终止、注销后,应当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社团应建立健全党组织,负责该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社团活动正确的政治方向。

    社团党组织的组织机构和人事任免应当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社团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调整社团领导成员,应报省社科联批准。

    申请批准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申请书;

    (二)理事会关于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三)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表及理事会的决议。候选人中有厅级以上干部兼职的,同时报送主管任免单位的审批表;年龄超过70周岁的,同时报送有三分之二理事通过的推荐任职的理事会决议;

    (四)会员(代表)大会的议程、工作报告、审计报告、章程修改草案等。

    省社科联应当在收到前款所列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调整部分社团领导文件后, 1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业务主管社团在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后将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社团领导机构情况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社团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等二级机构负有领导、管理的责任。

    业务主管社团的二级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应按社团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二级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二级机构的名称使用必须规范,冠社团全称。

    二级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该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社团设立二级机构,应当报经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撤销所属二级机构,应当报经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业务主管社团注销的,其所属二级机构同时注销。

    会员社团二级机构的设立、注销,应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四章 会务活动和业务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社团应积极完成省社科联布置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省社科联的课题项目研究、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科普咨询等活动。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社团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年检的规定,于每年3月31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社科联,经省社科联初审同意后,按时报省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社团应当按社团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批准。

    业务主管社团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经省社科联同意后,按社团章程规定程序召开。会议的工作报告、章程修改草案等材料,应在会前一周报省社科联。

    会员社团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后,应当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全部材料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团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课题调研、普及咨询等工作,不断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促进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业务主管社团组织研讨会、报告会、培训班等各种业务活动,事先应当向省社科联报告;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省社科联报送活动总结、综述或纪要。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社团开展对境外的学术交流等涉外交往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社科联及有关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社团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社团成立、变更、注销和有关活动形成的材料归档保存,并报省社科联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社团应积极向省社科联《社会科学论坛》、《河北社会科学网》等刊物、网站投稿。

    社团应当于每年3月31前,将上年大事记和重要活动的总结、综述或纪要报送省社科联,向《社会科学年鉴》供稿。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社团主办报纸、期刊和编辑发行简报、通讯、论文集等内部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应当报省社科联备案。

    业务主管社团对所办刊物要加强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努力提高刊物质量。

    业务主管社团主办的出版物应按期报送省社科联。

    第六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团应当建立并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社团应有可靠的活动经费,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团收费以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向省社科联报告有关情况。

    社团年度收支情况,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业务主管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由省民政厅和省社科联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省社科联根据自身财力,设立社团活动专项经费。

    省社科联社团活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补助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经费暂时有困难的基础学科类社团;

    (二)重点资助各社团开展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 申请省社科联社团补助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向省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经批准获取经费开展活动后,应当向省社科联报送工作总结或活动综述。

    第三十条 省社科联根据需要,对有关社团使用省社科联社团活动专项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联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先进工作者,对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社团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联可给予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登记机关建议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社团章程的;

    (三)连续一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四)延期一年以上不能正常换届的;

    (五)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六)年终考核未能达标的;

    (七)违反省社科联章程和本办法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0日起施行。2008年6月20日省社科联颁发的《河北省社会科学学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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