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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加强社会团体组织管理的八项规定
2016-04-19 15:14:11

    为打造管理规范、依法守纪、发展健康的社会团体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使之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为发展服务、为社会服务,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鼓励支持兴办各类社会团体组织,使之成为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有效补充,所有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到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年检,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禁止未登记的社会团体开展业务。

    二、各社会团体要按社团《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开展活动,会费来源要合法,会费收取额度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按年度收取,要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禁止随意收费、超标准收费、一次收取多年会费。

    三、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要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必须明确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禁止无证收取服务费,超范围(标准)收取服务费和利用职权强制收费。社团举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要依法纳税。倡导政府性社会团体购买服务。

    四、社会团体组织接受捐赠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捐赠款物来源要合法,必须用于公益事业,要使用合法、有效票据,并符合捐赠人意愿,禁止强行或变相摊派,或不依捐赠人意愿挪作他用。利用财政资金捐赠的要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五、社会团体组织所有收入必须纳入社会团体合法会计账簿,会计核算要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由财务部门实行预算管理,要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管理社团收入和社团资产,防止社会团体资产流失,禁止不设帐目或帐目不独立、不得随意处置社团资产。社团中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社会团体组织要按社团《章程》规定正常开展活动,开展活动的费用支出要体现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不得支出与社会团体业务宗旨相悖的费用,不得在会员中搞平均分配,不得随意提高支出标准、扩大支出范围,并要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及时公开。

    七、各社会团体组织要走“政社分开、依法自治”的发展道路,对在社团中兼职的公务员包括领导干部要严格审批、规范管理。依《公务员法》和《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规定,确需在社团中需要兼职的公务员包括领导干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再依有关社团《章程》规定办理手续,禁止领取兼职报酬,包括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及各种名目的酬金(含各种经济利益)。

    八、各社会团体组织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规范社会团体发展的责任,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为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服务。社会团体各业务主管机关要有专人负责,服务社团发展,监督管理社会团体的财务、资产、人事和对外交往、接受捐赠等活动,在做好年度常规检查的基础上,定期检查;民政部门要严把社会团体登记关,做好年检工作,依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社会团体业务开展;审计机关要强化审计监督,每年定期对各社会团体进行全面审计,严格离任审计;物价部门强化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社会团体专用票据的管理、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管理,监管部门财政资金使用;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社会团体兼职领导干部的审批和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各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督导检查,追究失职责任,查处社会团体组织成员违纪行为。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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