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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会管理办法
2019-10-10 08:58:01

2019年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与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使学会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根据中央、省、市要求和《承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成立的全市性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必须接受承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承德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着眼“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探索和遵循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努力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为承德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会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承德市社科联《章程》,履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执行承德市社科联的各项决议,完成承德市社科联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承德市社科联组织的活动,加强与承德市社科联的联系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 审查登记

    第五条 申请成立的全市性社会科学类学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服务范围,不与承德市行政区域的社会科学类学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

    2、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个以上的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会员中至少有10名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或影响较大的学科带头人为主体的研究力量,理事会成员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代表性、广泛性。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4、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稳定、合法的资产与经费来源,有2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成立的全市性社会科学类学会,发起人必须向承德市社科联提出筹备成立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验资报告、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3、30名发起人名册(其中需10人以上亲笔签名)或3个发起单位的证明材料和拟任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本会章程草案。

    第七条 承德市社科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同意筹备的出具批准文件。发起人持承德市社科联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到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到承德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注册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第八条 学会登记注册后,即成为承德市社科联的团体会员。未经承德市社科联批准的社科类学会,可自愿申请加入承德市社科联成为团体会员,参加承德市社科联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九条 学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联络地址、内部组织机构、章程及其它事项,须报承德市社科联备案,并同时向承德市行政审批局、承德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学会须按规定向承德市社科联报送年检材料(学会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情况),经审查同意后,到承德市民政局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一条 学会注销登记,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活动报告,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正式向承德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承德市行政审批局、承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学会制定或修订章程,须经承德市社科联审查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承德市行政审批局、承德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会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与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章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办会,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管理。努力创造条件,转换机制,积极探索做好学会工作的新路子。

    第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章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换届工作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报承德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并承德市行政审批局、承德市政局批准。

    第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按本会章程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学会领导成员包括会长(理事长或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学会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

    2、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坚持按《章程》办事;

    3、在本学会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热心学会工作,作风民主,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七条 学会领导成员的职权由章程规定。其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主席)担任,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未经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的在职公职人员、在职领导干部和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可兼任学会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第十九条 学会内部的组织机构视其工作需要设置。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须经承德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该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须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会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社会科学类学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度。学会必须按照章程,坚持标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将个人会员基本资料报承德市社科联备案。学会应切实保障会员的权利,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要及时进行严格处理。会员会费的缴纳按其本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会的党组织建设工作。学会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中,凡是有中共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必须建立党的组织。如果中共正式党员3人以下的,可以和其他学会联合成立联合党支部、党小组

    

    第二十二条 承德市社科联党组负责对所属学会中的党建工作提出总体要求,承德市社科联党组对学会中的党建工作进行指导。如有必要,也可委托学会住所地的党组织领导、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会的思想政治工作由该学会中的中共党组织负责。承德市社科联党组负责对所属学会的意识形态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并进行指导。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学会应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每年组织开展1-2次有一定影响的学术活动,组织活动要务实创新取得成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学科建设的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科普培训、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等工作,积极拓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内容和途径。

      第二十五条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学会应在年底前向承德市社科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经审查同意后331日前报送承德市民政局接受年检。建立挂靠单位联系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挂靠单位联席会,通报学会年度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对学术活动的管理。学会组织各种重大学术活动、科研项目及其实施情况,应及时向承德市社科联提交申请报告。开展对外的学术交流和其他外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请承德市社科联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有关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承德市社科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会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依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并向承德市社科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会如需换届,应先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报承德市社科联,经审查同意后再进行选举。选举后,将正式名单报承德市社科联备案,同时向承德市行政审批局、承德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会主办的期刊和编辑发行的出版物(包括内部发行的资料)须按国家、省、市新闻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承德市社科联备案。学会主办的期刊、简报、通讯资料应按期及时报送承德市社科联。每年要经新闻出版部门进行年检。

    第三十条 学会自身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但可结合本学科、本团体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学术研究、社科普及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开展有偿服务,收取一定费用。学会为了自身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投资兴办文化产业,但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一条 学会必须有合法的固定资产和经济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会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学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须接受承德市社科联的监督管理和职能部门的有关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会注销前须在承德市社科联指导下成立专门组织,清算债权债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该学会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承德市社科联定期组织评选先进学会和优秀学会工作者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学会和优秀学会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将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取消团体会员资格、建议注销等处分。

    1、违反承德市社科联章程或本管理办法;

    2、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承德市社科联业务管理;

    3、连续两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开展党建工作

    4、其组织机构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第三十七条 在限期整改期间和取消团体会员资格后,不能参加承德市社科联组织的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先进学会和优秀学会工作者评选及其它重大活动。

    第三十八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学会,承德市社科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需撤销登记的到承德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承德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承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9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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